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教授、副教授授课,切实巩固教育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教授、副教授在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表彰奖励以及续聘的依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授、副教授包括学校所有教学业务机构中取得高级、副高级职称资格(实验、工程、经济、会计、图书、档案、演奏、演员、编辑等系列)人员和非教学业务机构中取得教师系列副教授、教授职称资格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专任教师受聘教授、副教授的每学年须主讲不少于2门课程或承担240课时以上授课任务;兼课教师受聘教授、副教授的每学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或承担120课时以上授课任务。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按照《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青蓝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指导青年教师,发挥“传、帮、带”作用;教授、副教授为学生上党课,指导学生毕业设计(顶岗实习),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大赛,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举办专业前沿类讲座、本人研究领域的专题讲座,参与受学校委派的社会培训、辅导等均可折算相应课时,具体课时折算由教务处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进行认定。
第六条 学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等都应当承担相应职称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倡导教授、副教授单独或共同承担研讨课程,为学生讲授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和创新实践课等。
第八条 倡导教授、副教授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倡导教授、副教授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中,将国际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如教材、科研项目、考察成果等)引进转化为学校教学资源。
第四章 实施与考核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要按其专业或承担的教学任务划归学校各个系(部)所属的不同教研室,并按要求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教授、副教授要参加教育活动,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做好教学工作,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课程,积极投身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室建设、教学改革,接受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第十条未经批准,教授、副教授一年内授课课时、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按比例扣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年内不讲授课程的,停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三年不授课或每学年授课课时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学校将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用。
第十一条 教授、副教授因外出进修、访学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授课的,需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将定期开展教授、副教授授课情况专项检查。对于教授、副教授工作态度不认真,反映较强烈、教学效果差的,若整改不力,应暂停其教学工作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十三条教授、副教授为学生授课情况实行登记制度。每学期期末,由各教学单位(含附属机构)登记本学期为本部门学生授课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教授、副教授的情况,报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教授承担学生课程登记表
附件2: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教授暂停授课审批表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教授承担学生课程登记表
部门: (盖章) 学年 学期
本部门教授、副教授总数
|
教授 副教授
|
本部门暂停授课教授、副教授总数
|
教授 副教授
|
非本部门教授、副教授授课总数
|
教授 副教授
|
承 担 课 程 情 况
|
序号
|
职 称
|
姓 名
|
课 程 名 称
|
班 级
|
备 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未 承 担 课 程 情 况
|
序号
|
职 称
|
姓 名
|
未 承 担 课 程 原 因
|
1
|
|
|
|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审 核
|
年 月 日
|
组织人事处审 核
|
年 月 日
|
附件2: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教授暂停授课审批表
学年 学期 年 月 日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暂停授课原因
|
|
|
|
|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意 见
|
|
院 长
意 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