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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制度
2021-11-01 17:29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师,是指我院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受理教师的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院纪委书记、学院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共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办公室合署。

第四条 本制度界定为内部申诉制度,内部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院及院属各单位或者相关个人的侵犯时,向学院申诉委员会请求权利救济的制度。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在人事安排、职务评聘、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对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或政法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教育机构、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院行为,而是其他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撰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者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字确认。

(三)申诉处理

1.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并根据申诉的内容责成相关单位在一定时限内将有关事实书面报教师申诉委员会;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教师申诉委员会要本着调解为主的原则,在申诉的程序启动前,应当尽可能采用调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法解决问题。只有在调解确实不能达成双方意愿时,才进入下一阶段的正式受理裁决。

3.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正常情况下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4.申诉人对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请申诉。对相关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并经申诉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自了解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对于确实侵犯了教师合法权益的,学院在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的同时,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同时,申诉人有权要求上述受理申诉的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对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院内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等其他人员的申诉,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院纪检监察室。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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